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