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