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 第八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