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十八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