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