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