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的指定机关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指定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的指定机关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指定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