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生效、修订和终止
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完成本条约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另一方。本条约自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起第30天生效。
本条约可以随时经双方书面协议予以修订。此类修订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程序生效,并构成本条约的一部分。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之日起第180天终止。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程序。
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肯尼亚共和国代表
王毅 基图·穆盖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