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特定规则
除准予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得就该人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也不能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被请求方事先同意。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以要求提供本条约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或者材料,以及被引渡人就有关犯罪所作的陈述;
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之日后的30天内未离开该方。但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请求方的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该人在已经离开请求方后又自愿回到该方。
如果对被引渡人指控的罪名种类随后发生变化,则在符合下列情形时可以对该人进行追诉,即该犯罪虽然罪名种类变更,但实质上仍是基于引渡请求及其辅助文件中所包含的相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