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协助的拒绝或者推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协助:

请求涉及政治犯罪。下列行为不应当被视为政治犯罪:

对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及其直系家庭成员实施的任何侵犯其生命和人身的犯罪行为;

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任何其他犯罪行为;

依据请求方法律,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被请求方有合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被请求方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人就同一犯罪,已经启动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生效判决;

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根本利益,或者将违背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

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如果执行请求将会妨碍被请求方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在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被请求方拒绝或者推迟司法协助的,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书面通知请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