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范围
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
这种协助应当包括:
查找和辨认人员;
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获取和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获取和提供鉴定意见;
获取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联合调查;
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司法勘验或者检查;
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
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通知刑事诉讼的结果;
交流法律资料;
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
本条约不适用于:
执行逮捕令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对任何人的引渡;
执行请求方的刑事判决,但本条约和被请求方法律许可的除外;
移管被判刑人以便服刑;
刑事诉讼的转移。
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刑事司法协助。本条约的规定,不赋予任何个人以取得或者排除任何证据的权利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