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引渡请求,并且及时将决定通知请求方。

被请求方如果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引渡请求,应当将理由告知请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