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费用
被请求方应当负担执行请求所产生的费用,但是请求方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有关人员按照本条约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前往、停留于和离开被请求方的费用;
有关人员按照本条约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前往、停留于和离开请求方的补助,这些补助应当根据费用发生地的标准和规定支付;
鉴定的费用;
笔译和口译的费用;
根据本条约第十八条应当由请求方承担的费用。
请求方应当根据要求,预付由其负担的上述费用。
如果执行请求明显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相互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