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查询、搜查、查封、扣押和冻结

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对作为证据的财物的查询、搜查、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请求。

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提供有关执行上述请求的结果,包括查询或者搜查的结果,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地点和状况以及有关财物随后被监管的情况。

如果请求方同意被请求方就移交所提出的条件,被请求方可以将被扣押的财物移交给请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