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民不引渡

任何一方不得引渡本国国民。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准予引渡的,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且被请求方对刑事诉讼具有管辖权,被请求方应当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