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重新引渡

根据本条约已被引渡的人在请求方的刑事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之前逃回被请求方的,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再次书面提出的引渡请求准予重新引渡,请求方无需提交本条约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