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送达文书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送达请求方递交的文书。
送达要求某人出庭的文书的请求,应当在不迟于其出庭日60天前向被请求方提出。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同意较短的期限。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执行送达请求。应请求方明确要求,也可在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送达请求。
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提供经签署和盖章的送达证明,其中载明送达的事实、方式和日期;如有必要,可以采用由受送达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送达回证方式。如无法送达,应当及时通知请求方并告知妨碍送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