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以及向请求方移交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努力确定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是否位于其境内,并且应当将结果通知请求方。在提出这种请求时,请求方应当将其认为上述财物可能位于被请求方境内的理由通知被请求方。
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涉嫌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已被找到,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按照本国法律采取措施冻结、扣押或者没收这些财物。
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及双方商定的条件下,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出售有关资产的所得移交给请求方。
在适用本条时,被请求方和第三人对这些财物的合法权益应当依被请求方法律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