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庇护。任一犯罪,如果双方均为缔约方的任一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

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民族或者政治信仰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的国民;

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赦免等任何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执行刑罚;

被请求方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请求方保证被请求引渡人有机会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除外;

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而转化为剥夺自由的刑罚;

执行请求可能会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