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生效、修订和终止
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完成本条约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另一方。本条约自后一份外交照会签发之日起第30天生效。
本条约可以随时经双方书面协议进行修订。所有此类修订的生效程序应当与本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本条约的生效程序相同。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另一方收到该通知之日后第180天终止。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
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交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下列签署人经各方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订于雅典,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希腊共和国代表
王毅 科斯塔斯·齐亚拉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