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临时羁押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以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在随后提交正本的条件下,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的请求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已经备有该条第二款所列文件的说明,以及承诺将在本条约规定的期限内对该人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说明。

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该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

如果被请求方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后的30天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应当解除临时羁押。经请求方合理要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5天。

如果被请求方随后收到了正式引渡请求,则根据本条第四款解除临时羁押不应妨碍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