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中央机关转递引渡请求并直接进行联系。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外交部,在塞内加尔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

一方如果变更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