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当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准予引渡:

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

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有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行为准予引渡。

如果引渡请求针对违反有关赋税、关税和外汇的犯罪,被请求方不得以其法律没有规定同类赋税,或者没有与请求方相同的赋税、关税或者外汇规定为理由拒绝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