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特定规则

除准予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得就该人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请求方不得将被引渡人引渡给第三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适用:

被请求方事先同意。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以要求提供本条约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或者资料,以及被引渡人就有关犯罪所作的陈述;

被引渡人在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之日后的30天内未离开该方。但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请求方的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被引渡人在已经离开请求方后又自愿回到该方。

如果指控被引渡人的罪名发生变化,只有在这一新罪名是基于引渡请求及其辅助文件所描述的相同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该人进行起诉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