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联系司法协助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塞内加尔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