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定义
在本条约中:
“移交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移管出其境内的一方;
“接收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接收到其境内的一方;
“被判刑人”系指在移交方被法院判处监禁刑罚的人;
“刑罚”系指移交方法院对刑事犯罪所作判决中的监禁刑;
“判决”系指移交方法院作出的关于刑罚的最终决定。
在本条约中:
“移交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移管出其境内的一方;
“接收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接收到其境内的一方;
“被判刑人”系指在移交方被法院判处监禁刑罚的人;
“刑罚”系指移交方法院对刑事犯罪所作判决中的监禁刑;
“判决”系指移交方法院作出的关于刑罚的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