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请求与答复

被判刑人可依据本条约向任何一方提出移管申请。收到被判刑人移管申请的一方应将该申请书面告知另一方。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移管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其是否同意移管的决定尽快通知请求方。

移管的请求与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途径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