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生效、修订和终止

任何一方根据本国法律完成为本条约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另一方。本条约自后一份照会收到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条约可以经双方书面协议随时予以修订。修订应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生效,并成为本条约的组成部分。

本条约适用于生效后提出的任何移管请求,即使请求涉及的犯罪是在本条约生效前发生的。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生效。条约的终止不影响终止通知前提出的移管请求。被判刑人在条约终止之日前根据本条约被移管的,条约终止后其刑罚执行应当继续适用本条约的规定。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哥伦比亚共和国代表

特鲁希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