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定义
在本条约中:
“移交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移管出其境内的一方;
“接收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接收到其境内的一方;
“被判刑人”系指在移交方被法院判处监禁刑的人;
“刑罚”系指移交方法院对刑事犯罪作出的剥夺自由刑;
“国民”分别有以下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系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
哥伦比亚共和国国民,系指具有哥伦比亚共和国国籍者。
在本条约中:
“移交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移管出其境内的一方;
“接收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接收到其境内的一方;
“被判刑人”系指在移交方被法院判处监禁刑的人;
“刑罚”系指移交方法院对刑事犯罪作出的剥夺自由刑;
“国民”分别有以下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系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
哥伦比亚共和国国民,系指具有哥伦比亚共和国国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