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费用

接收方应当承担以下费用:

移管被判刑人的费用,但完全在移交方境内发生的费用除外;

移管后继续执行刑罚的费用。

接收方可以向被判刑人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