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联系语言

为本条约之目的,双方应当使用各自的官方语言进行联系,并附有另一方官方语言或者英语的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