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被判刑人同意及其核实

移交方应当确保被判刑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在完全知晓移管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表示同意移管,并由其在同意移管的声明中对此予以确认。

如接收方请求,移交方应当提供机会,使接收方通过指定的官员核实被判刑人已按前款规定的条件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