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生效、修订和终止
双方完成本条约生效所需的内部批准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正式通知另一方。本条约自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起第30天生效。
本条约经双方同意,可以修订。缔约一方完成修订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另一方。修订自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起第30天生效。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终止。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
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订于基多,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厄瓜多尔共和国代表
王 毅 纪尧姆·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