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调取证据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调取证据并移交给请求方。

如果请求涉及移交文件或者记录,被请求方可以移交经证明的副本或者影印件;在请求方明示要求移交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求。

根据本条移交给请求方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在不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予以证明,以便使其可以依请求方法律得到采用。

被请求方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前提下,应当同意请求中指明的人员在执行请求时到场,并允许这些人员通过被请求方主管机关人员向被取证人员提问。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应当及时将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请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