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联系。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刚果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