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请求和所有其他联系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转递给双方主管机关。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