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生效、修订和终止
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完成本条约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另一方。本条约自后一份照会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
一方提起且经双方同意后,本条约可以进行修订和补充。所有修订和补充应当作为单独的议定书。议定书生效程序与本条约生效程序相同,并构成本条约的一部分。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终止。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
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订于埃里温,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亚美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亚美尼亚共和国代表
王毅 姆纳察卡尼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