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民不引渡
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准予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准予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