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但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不应视为政治犯罪;

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关于其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决定,或者已经赦免该人;

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因时效已过而不予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被请求引渡人将被特设法庭审判或者系被特设法庭定罪;

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请求方保证被请求引渡人有机会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除外;

请求方可能判处的刑罚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使上述原则不会被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