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生效、修订和终止
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完成本条约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另一方。本条约自后一份照会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
本条约可以随时经双方书面协议予以修订。此类修订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程序生效,并构成本条约的一部分。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终止。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
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代表
王毅 鲁道夫·尼恩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