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被请求方因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之外的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服刑,被请求方可以在作出准予引渡的决定后,暂缓引渡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方应当将暂缓一事通知请求方。
如果暂缓引渡可能对请求方的刑事诉讼造成严重妨碍,被请求方可以在不妨碍其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并且请求方保证在完成有关诉讼程序后立即将该被请求引渡人无条件送还被请求方的情况下,根据请求,向请求方临时引渡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