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指定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方面为教育和文化部。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指定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方面为教育和文化部。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