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归还证据材料或者物品

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尽快归还被请求方根据本条约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向其提供的文件、记录的原件等证据材料或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