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九十条 总则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