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六十八条 总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7、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