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六十六条 总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