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六十三条 总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