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七十一条 分则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