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二百二十八条 分则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