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二百零三条 分则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二条 目录 第二百零四条